ASTM F1169**規(guī)范制定了性能要求和測試步驟,以確定美國全尺寸嬰兒床的結構完整性、解決角柱延長的設計要求以及警示標簽和指示材料的要求。
在16 CFR1508對全尺寸嬰兒床的定義中,“全尺寸嬰兒床”指為嬰兒睡覺設計的一種床,可在室內(nèi)使用,其內(nèi)部寬度為71 ±1.6厘米(28 ±5/8英寸),長度為133 ±1.6厘米(52 3/8 ±5/8英寸)。在EN 716對歐盟小床的定義中,其內(nèi)部長度*短為900毫米,*長可達1400毫米,而嬰兒床和搖籃是給新生嬰兒使用的(EN 1130)。
ASTMF1169**發(fā)表于1988年,以16 CFR 1508為參考。但是ASTMF1169中新增一些要求,包括角柱延長的尺寸,床墊支架體系的要求和嬰兒欄桿的性能要求等16 CFR 1508中沒有涉及的方面。
2009年,ASTMF1169主要有以下變更:
1. 淘汰了嬰兒床的側拉欄。從此嬰兒床中不再允許出現(xiàn)側拉欄。但是,嬰兒床可允許移動部分,只要該移動部分處于側板上端以下6英寸處。
2. 修訂標準明確要求,在正常使用中,貼在嬰兒床上的警示說明必須完全、隨時、全方位可視。
3. 同時解決板條的結構問題。板條不得是側向組合、指形組合或兩端組合的木材塊件。
4. 修訂標準增加了桿或板條的強度要求。即桿或板條須承受56.2 lbf的負載,不會破裂或從水平支撐物中散開。
2009年的修訂版本代替了2007版本。目前,ASTMF1169為工業(yè)中自愿通用標準。按照計劃,本標準將于2011年2 月成為《2008消費品**改進法案》(CPSIA)第104 條中的強制性標準。
CPSIA第104條(b)(1)(A)中要求美國消費品**委員會檢查和評估耐用嬰兒或小兒產(chǎn)品**標準的有效性。
委員會已根據(jù)《聯(lián)邦危險物質法》(FHSA)的規(guī)定,為全尺寸嬰兒床和非全尺寸嬰兒床提供強制性標準(分別是16 CFR1508 and 1509)。
自2007年11月開始使用以來,CPSC預警系統(tǒng)(EWS)程序已經(jīng)接收了1200多個嬰兒床的評估事件。
預警系統(tǒng)(EWS)程序可鑒別硬件系統(tǒng),組裝錯誤,木料的質量,床具問題,油漆問題和總體設計的相關因素。
側拉式嬰兒床允許父母升調或降低嬰兒床的一側以便于使用。據(jù)美國消費品**委員會的評估,這種嬰兒床*易產(chǎn)生硬件問題。與非側拉式嬰兒床相比,這種嬰兒床的設計中增加移動部件和更多部件彎曲組合或連接。側拉式嬰兒床的硬件通常是塑料建造的,容易破裂或引起故障,也可能引起消費者的錯誤組裝,這些都會導致嬰兒床的松解。當發(fā)生松解時,側邊欄和床墊之間就會產(chǎn)生間隔空間。嬰兒和小兒可能會滾進間隔空間中,陷進去并導致窒息。與側拉式嬰兒床相關的其它損傷包括碰傷、擦傷和腦震蕩(當嬰兒床的側邊欄完全散開時)。在美國,側拉式嬰兒床已導致13名嬰兒的死亡。